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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骨灰海葬服务规范(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殡葬工作向绿色节地生态化发展,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骨灰海葬服务,坚持公益属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供给,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殡葬工作向绿色节地生态化发展,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骨灰海葬服务,坚持公益属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供给,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骨灰海(江)葬的指导意见》、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健全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北京市骨灰海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骨灰海葬应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引导与激励奖补相结合、依法依规与自觉自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各服务机构应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骨灰海葬奖补政策、收费标准、业务流程,提高海葬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骨灰海葬惠民便民政策,逐步树立生态安葬新风尚。

第四条海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制定骨灰海葬实施细则和岗位手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海葬服务管理工作,树立规范、文明、公开、诚信、优质海葬服务品牌。

第五条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海葬服务机构、服务流程、服务人员、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主要内容。

第二章服务机构

第六条服务机构应是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市民政局每年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执行国家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及奖补管理办法。

第九条服务机构所使用海葬信息管理系统中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用品的分类与代码应符合GB/T 19632《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用品分类与代码》的规定。

第十条服务机构保管骨灰的环境应符合JGJ 12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关于骨灰寄存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服务队伍,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业务办理

(一)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应向服务对象介绍海葬业务办理

所需资料、相关政策、服务流程及内容、办理点等,并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问题。

(二)资料审核。对京籍逝者业务服务人员应审核逝者户籍

证明材料、火化证、经办人身份证及随行家属身份证的原件;非京籍逝者应审核火化证、经办人身份证及随行家属身份证的原件。对于业务变更(人员变更、业务退出)等相关业务,服务人员应核验资料,为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业务。

(三)签订协议。服务人员指导逝者家属阅读骨灰海葬服务协议各条款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骨灰海葬业务登记单》、《骨灰海葬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四)骨灰寄存。服务人员在核查骨灰无误后,接收并妥善保管骨灰。

第十三条服务准备

(一)制定计划。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年任务情况制定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及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严密组织实施。

(二)通知家属。应根据海葬活动计划,严格按照骨灰海葬登记业务办理的先后顺序通知经办人参加活动。

(三)活动筹备。服务人员确认经办人参加活动后,为随行家属做好当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并对相应骨灰进行出库、核验、装箱;服务机构应使用符合骨灰海葬服务业务需要的船只、车辆、急救车等设施,配备音响、投影、骨灰移运箱、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具;服务人员应在海葬活动出发前,对随行家属进行身份核验,组织签到,提示活动注意事项,全程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根据出发地和海葬海域气象预报,及时和海事部门沟通协调,调整海葬活动计划,做好随行家属的安抚工作;活动车辆应按照编队有序行驶,指挥车辆在前,救护车辆在后,严禁车辆违规行驶。各车辆应配备安全员及通信设备,按计划向带队指挥报告行驶情况;到达码头后,服务人员负责组织随行家属登船,有序就座,并发放逝者骨灰;安全人员及医护人员登船就位。

第十四条服务实施

(一)告别仪式。应配备专职司仪,主持海葬骨灰告别和安葬仪式,仪式中应播放背景音乐,播诵海葬奠词,敬献随葬鲜花。

(二)安葬仪式。服务人员引导随行家属将骨灰葬入国家生态环境部指定海域,及时指引家属返回船舱,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三)返程服务。服务人员组织随行家属返程、就餐,并全程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葬后服务

(一)组织公祭。在清明节等特定时期,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骨灰海葬公祭活动。

(二)网络祭奠。应建立网络祭奠平台,建设网上纪念馆。

(三)家祭服务。应提供祭奠纪念场所,方便群众祭扫。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一)应建立海葬业务档案室,配备专业档案管理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二)对归档的业务资料进行核验整理,纸质档案管理执行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MZ/T 145-2019)。

(三)应建立电子档案,参照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39784)。

第四章服务人员

第十七条综合素质。应熟知骨灰海葬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业务流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有效组织家属完成全程骨灰海葬活动,保障家属安全。

第十八条仪容仪表。着装统一、整洁,佩戴工牌;举止大方,表情自然,态度和蔼亲切;女职工应淡妆上岗,发不披肩,男职工应面部清洁,不留胡须,不留长发,整体形象符合职业要求。

第十九条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主动服务,语言文明;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提供无差别化服务;不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人员培训。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服务流程、业务知识、服务素养等培训,提高人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第五章质量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各类业务信息应准确无误,业务无差错。

第二十二条骨灰海葬活动应为参加海葬人员办理保险。

第二十三条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全程随行。

第二十四条应制定《骨灰海葬活动方案》和《骨灰海葬活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骨灰海葬船舶及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海葬活动安全。交通工具需满足道路车辆功能安全(GB/T 34590)和船舶下水作业安全规程(CB 4295)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劳保防护用品应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骨灰代葬应配备专业公证机构人员对安葬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八条服务机构应保障骨灰出入库准确率100%,并在骨灰寄存期间定期巡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服务人员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

第三十条不得泄露逝者及随行家属的相关信息,做好殡葬数据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MZ/T 048《殡葬服务满意度评价》,对海葬服务进行服务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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