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丧葬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减轻特困人员监护人负担,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殡葬权益,根据《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7〕24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区城乡特困人员身份的死亡人员。
二、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丧葬费实行一次性定额发放,标准为5000元/人。
三、补贴流程
(一)申请
特困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亲属、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怀柔区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丧事承办人银行卡(存折)信息;
6.其他必要的补充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并收取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需收取,其他资料原件核对后退还),审核合格填写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附件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乡(街道)提出审批意见,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乡(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根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情况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三)备案
各镇乡(街道)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将《XXX镇乡(街道)XXXX年第X季度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名册》(附件3)上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科备案。
四、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丧葬费资金应由丧事承办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补贴申请,采用一次性发放方式直接支付至丧事承办人银行帐户。该资金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按照上一年度救助对象人数等因素核算,核定本区补贴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工作要求
1.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丧葬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掌握特困人员死亡信息,主动协助丧事承办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丧葬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特困人员丧葬费与其他部门丧葬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其他部门丧葬补贴的,不再重复发放本补贴。
5.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印发之日前死亡且未享受其他部门丧葬补贴的特困人员进行补发。
附件:1.北京市怀柔区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申请表
2.特困人员丧葬费申领情况公示
3.XXX镇乡(街道)XXXX年第X季度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名册 查看原文>>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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