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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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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 民办函[1991]81号 1991年6月5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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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2]370号 1992年11月9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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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旌2002号4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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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发现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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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1989]事字5号 1989年2月20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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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 民事发[1992]21号 1992年7月24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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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强化殡葬管理,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民政部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的基础上,起草了《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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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 (二)办事人(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家属(或单位)要求将已故人骨灰安葬的申请报告; 2、已故归侨、侨眷的户口簿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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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办理程序 1.死亡证明: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