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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尸体运输的规定怎么说的?

北京市关于尸体运输的规定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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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先森
    2024-03-15 08:59:26
    1、尸体运输一律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运尸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殡仪车”牌。 2、运输尸体,一律使用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专用卫生纸棺封闭进行。 3、对偏远山区殡仪馆车辆不能按时接尸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其他车辆运输。 4、涉及国际间尸体运输和尸体由市内运外外地或由外地运往市内的,须报市民政局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办理。 5、各级卫生、公安、交通和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管理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由治疗病人的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殡葬部门火化;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得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6、对违反本规定运尸的,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处罚,殡仪馆还应及时对该车辆进行消毒处理,消毒费用由承运人负担。 7、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运尸手续和运送尸体,不得刁难丧户、滥收费和向其索取财物,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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