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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类相关问题的答复

公墓建设距离居民区的距离有相关政策法规吗?殡葬管理所是属于殡葬行政管理事业单位还是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问:殡葬管理所能否成为民营经营性公墓的股东并从中获取利益收益?

答:殡葬管理所由各地编办批准设立,单位具体性质由当地编办确定。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经营性公墓收益分配,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分配。

问: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在是否有效?该办法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而该暂行规定自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之日起已废止,那暂行办法还有效力吗?

答:《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是民政部出台的唯一一部规范公墓管理的部门规章,目前仍然有效。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早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其中相关规定与《殡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视为自动失效。

问:殡葬管理所是属于殡葬行政管理事业单位还是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答:根据1983年颁布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殡葬管理所是受民政部门委托行使殡葬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殡葬管理所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成为企业法人的股东以及能够收取相关经营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涉企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问: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是否继续有效?

答:《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问:社会资本能不能参与殡葬服务提供?

答: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中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殡葬服务行业,但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并可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问:是否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等申请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

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问:个人或自然人公司可否参与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

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具体管理,您所关心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是否有执法权?

答:您好,民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其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权限,但国家层面未规定统一执法服装。

问:《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中的“土葬用品”包含建坟用的墓石和碑石吗?

答:《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中的“土葬用品”主要是指棺材。

问:有哪些殡葬用品属于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没有对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作出定义。2018年大连市制定了《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指殡葬活动中使用的纸(绢)牛、纸(绢)马、纸(绢)人、纸钱、黄寿纸(黄裱纸)、冥纸、冥币、纸制金银锭以及各种仿制的房、车、家电、家具等。供参考。

问:殡葬设施是否包括农村个人在承包经营的耕地上修建的私坟?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殡葬设施,不包括农村个人在承包经营的耕地上修建的私坟。

问:祭祀时烧的黄草纸属不属于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没有对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作出定义。2018年大连市制定了《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指殡葬活动中使用的纸(绢)牛、纸(绢)马、纸(绢)人、纸钱、黄寿纸(黄裱纸)、冥纸、冥币、纸制金银锭以及各种仿制的房、车、家电、家具等。供参考。

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中的销售金额,如何理解?如果销售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由他人手中购得,尚未销售即被发现,可以理解为无销售金额么?

答: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执法实践,销售一般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以销售为目的而购买的应当包括在内;销售金额一般为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金额。具体还要由当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

问: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坟”,请问针对这一款我国是否出台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约束。

答: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现行《公墓管理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关于各地的法规政策建议您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请问殡葬职工的特项津贴有没得计划提高?还有火化工是不是特殊工种?殡仪馆正式编制是否取消改制?

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13号)规定,对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发特殊行业津贴,并明确津贴标准及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据此规定,许多省份出台了本地区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也有些省份近年来因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津贴政策。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约定俗称的叫法。殡仪馆是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当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情况确定。

问:殡仪馆(含火化间)距离居民区的距离有相关政策法规吗?

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因此,建设殡仪馆要符合当地规划并须经过审批,对于殡仪馆与居民区的距离问题,国家层面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问:公墓建设距离居民区的距离有相关政策法规吗?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问:现在对公益性公墓的定义应该以哪一个为准?

答:按照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能作为公益性公墓举办、建立的依据。

问:亡故火化后将骨灰葬于自家房背后的荒山上,采取骨灰不装容器,混合泥土后深埋1米以下,上面栽树并保证存活,在树旁边不留碑等任何标识的方式安葬。听说这样做要在公墓内的划定区域实施,不知我用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否可以?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国家倡导并鼓励骨灰撒海、树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具体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坟”,请问针对这一款我国是否出台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约束。

答: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现行《公墓管理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关于各地的法规政策建议您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农村人口由于婚姻、就业等原因将户口从农村迁至本县县城或县外城区,且一直在本县县城或县外城区居住,去世后火化的骨灰能否葬入原籍所在村的农村公益性墓地。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村民”是指现有本村户籍的居民。

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具体管理,您所关心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墓地规模大小有具体标准吗?

答: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骨灰安放建筑),即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建设、专门用于存放自家亲属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的情形。 

根据民函[2019]89号文件要求,对违规建设、问题突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等,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请省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决定具体整治措施。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问:“住宅式”墓地有界定标准吗?

答: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骨灰安放建筑),即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建设、专门用于存放自家亲属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的情形。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问:亡故火化后将骨灰葬于自家房背后的荒山上,采取骨灰不装容器,混合泥土后深埋1米以下,上面栽树并保证存活,在树旁边不留碑等任何标识的方式安葬。听说这样做要在公墓内的划定区域实施,不知我用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否可以?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国家倡导并鼓励骨灰撒海、树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具体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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