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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2]370号 1992年11月9日 各
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2]370号 1992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使经国务院同意由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对兴建中外合资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宏观管理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满足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落叶归根回国(大陆)安葬的愿望,在一些地方吸引外资兴建合资公墓是必要和可行的,应予支持。但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经过认真地调查论证,对回大陆安葬的港澳台同胞和回国安葬的海外华侨数量作出估计,以确定是否需要兴建合资公墓,以及建多少。在此基础上,作出统筹规划,有步骤地兴建,而不能急功近利盲目引进外资匆忙兴建。根据国家殡葬改革方针,骨灰(遗体)的处理应采取多样化,因此,兴建公墓只是安葬形式之一,只能适度发展,特别是中外合资公墓更要有计划、有控制地兴建,否则,达不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关于制定规划

 

根据上述宏观管理原则精神,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今年年底之前,对本省要建立多少经营性公墓,尤其是建立中外合资公墓作出一个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民政部,以便掌握情况,作出全国总体规划,加强统一平衡和宏观管理。

 

三、关于申报中外合资公墓的必要条件

 

申报中外合资公墓,除严格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外,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兴建中外合资公墓,原则上要建立在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的故乡;除上述埋葬对象外,有条件的也可埋葬国内死亡人员骨灰。

 

(二)中外合资公墓选定地址后,必须征得省级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和旅游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

 

(三)有埋葬对象和可靠的出售墓穴的市场调查和预测,确保中外合资公墓开业后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先行建立1至2个中外合资公墓,进行试点,探索经验。

 

五、兴建中外合资公墓同其他各类公墓一样,必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管理或入股经营,以便归口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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