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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1989]事字5号 1989年2月20日 各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1989]事字5号 1989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后,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殡葬改革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难以破除。由于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尺度,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附: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

 

附: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

 

1989年1月12日

 

国务院:

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后,统一了全党的认识,许多地方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步入了依法办事的新阶段,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截止目前,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国1/3以上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理布告、通告或实施细则。针对一部分地区为牟取暴利乱建公墓、出售墓穴和乱埋葬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发出了《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对公墓种类、修建公墓的批准权限、占地面积和植树绿化等作了具体规定。去年初又发出《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事问题的通知》对台湾同胞回大陆祭扫祖墓、安葬骨灰等作出规定,满足了他们叶落归根的愿望。这些法规的制定的实施,使殡葬改革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丧葬改革全面展开。 在遗体的处理方面,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的条件,以人口、耕地和交通等不同情况,分别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据统计,1987年火化遗体162万多具,占全国死亡人口总数27%,比1981年增长了一倍。这不仅节约了大量土地、木材,而且使群众节约了数以亿计的丧葬费用。在土葬改革区,有些地方以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并植树造林。这样,既克服了乱埋乱葬现象,又绿化美化了大好河山。在丧事活动方面,努力破除封建迷信和旧丧葬习俗,逐步走上社会化管理的轨道。在城市以殡仪馆为阵地,在农村以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为依托,根据文明简办丧事的精神,为群众办丧事提供多种服务,满足他们正当的需要,并用服务引导群众更新观念,使厚养薄葬、文明简办丧事在城市和一些火葬区内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

  三、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与殡葬改革的发展相适应,各地陆续建立了殡葬事业单位。截至目前,全国80%的市和40%的县建立了殡仪馆(共1226个),有职工2万余人。这是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近几年,大多数单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面貌大为改观。有些单位根据群众需要增添服务设施,增加服务项目,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有些单位进行了馆容馆貌建设,绿化美化了环境,改变了脏乱差状况,不仅提高了社会效益,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据统计,1987年有561个单位(占现有单位总数的46%)达到经费自给,经济效益比1981年增长4倍,初步改变了殡葬单位长期依靠国家补贴过日子的状况。与此同时,开展了殡葬技术设备的科研生产和职工技术培训。现在我国自己研制的火化炉、殡仪车已在各地推广应用,从而把殡葬服务逐步放在现代化的基点上。

 

实践证明,几年来制定的有关殡葬工作的政策法规是正确的。但是,在前进的道路上还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殡葬改革的发展不平衡、不稳定。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进展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乱埋乱葬现象仍然存在;许多地方对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抓得不实,大办丧事之风依然盛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群众中旧的丧葬观念影响很深;部分地区对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同时殡葬管理机构不健全,殡葬单位建筑简陋,设备落后。

 

殡葬改革的战略目标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殡葬制度。当前的任务是,在现有基础上,把殡葬改革引向深入。为此,我们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和完善殡葬管理法规。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及世界人均占

有量的1/3。如果不改变遗体处理办法,仍沿用旧的做法,死人与活人争地,势必影响生产,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遗害子孙后代。因此,必须坚决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已经划定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不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应进行调整。火葬区一经划定,就要采取坚决措施,积极推行火葬,限制土葬。在划定的土葬改革区,要全面规划,以村或乡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县城和有条件的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兴建经营性公墓。所有公墓都应利用荒山瘠地,并植树绿化。在土葬改革区内,严禁乱埋乱葬。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民族风俗,引导群众自愿改革旧丧俗。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群众进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75号文件中指出: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我们要用这一指导思想,用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改变落后的传统习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各地各单位都要积极贯彻殡葬改革措施。对于改革搞得好的地方和单位,应予表扬鼓励;对于干扰破坏改革的,应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建立成龙配套、多层次的服务网络,逐步满足不同类型群众的需要。 各地应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增设服务网点,优化服务环境,增加服务项目。同时,要教育殡仪职工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要逐步实现环境园林化,服务优质化,设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目前尚未推行承包经营的单位,要创造条件,实行承包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殡葬管理单位,应加强行业管理,保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整个社会进步紧密相关。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它摆到一个适当的、重要的位置上。因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整体功能,提高管理效能和效率。

 

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做好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组织的指导,发挥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的对话制度,通报情况,共同协商对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的政策调节,做到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不断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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